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,搞好经济特区省会城市的规划、开发建设与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和国家有关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,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,必须遵守本规定。
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海口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政建设活动,必须严格遵守此规定,确保规划合规性。海口市的市政规划行政管理机构(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)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工作,确保规划实施的有序进行。
为了强化海口市的城乡规划管理,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,平衡城乡空间布局,提升居民生活品质,并推动全面、协调和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,海口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和《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城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