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生态城市设计(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)

2024-12-11

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

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。

第一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。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,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,保障人体健康,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情况,制定了《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》。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。

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,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,划分环境功能区,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各级政府需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、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域、水源涵养区域等的保护。在划定的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及外围,禁止进行可能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建设活动,对已存在的污染项目必须关闭或停产。